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61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飞达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