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5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806。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安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东100米白各庄商业中心底商F1-58法定代表人:叶双雪,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安豪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嘉安豪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