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1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旭宁,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旭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