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7076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分宜富思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大姜村委虎形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林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洲,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职工。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分宜富思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