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709号原告:东莞市凯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长林村圹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18650W。
法定代表人:唐道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义,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乐游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瑞记路**401-3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8DY8F。
法定代表人:彭新贵。
原告东莞市凯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乐游戏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