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831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福州市鉴宝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兰庭新天地**楼连接体-1层164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艳,总经理。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鉴宝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