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8821号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御庭白玉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一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8K。
法定代表人:贺某1。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御庭白玉兰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