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4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原告:宋振江,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州浙商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西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徐县恒丰装饰部,,住所地清徐县醋都建材装饰城大门**经营者:成润威。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徐县恒丰装饰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