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895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东阳景欧如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路******iv>法定代表人:曹利洪。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景欧如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