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84号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童洋,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诉被告郑童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