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08号原告:蒋永华,女,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娇妹,女,壮族,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绍华,男,汉族,住云南省**********************,系被告周娇妹的丈夫。
被告:深圳市天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永华与被告周娇妹、深圳市天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永华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永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