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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民初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和县历阳中路**附近时尚女友店铺。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转让给原告。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为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销售,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案涉商标构成侵权,因案涉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载明的公证购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的商户名称与被告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7500元;

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50元,马鞍山鹏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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