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7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晨昊名酒城,无经营场所。
经营者:王丹丹,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晨昊名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获得“解百纳”、“张裕”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权。
张裕公司创立于一八九二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葡萄酒酿造企业。
“解百纳”、“张裕”商标在国内以及世界葡萄酒业享有极高的声誉。
“张裕解百纳”牌干红葡萄酒品质优良,质量稳定,深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销售遍布全国各大商场及酒店,而且已走出国门行销欧美等28个国家,成为为数不多的进军海外市场的中国葡萄酒品牌。
其国际市场表现已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
早在1987年,张裕解百纳在第25届布鲁塞尔世界优质产品评选会上与欧美多款名酒同台竞技并夺得金奖。
2008年被法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SIAL)评定为30个“全球葡萄酒顶级品牌”之一,是亚洲唯一获得该殊荣的葡萄酒品牌。
2010年张裕更是跻身全球葡萄酒行业前五强的行列。
2011年,全球最大的商业杂志《商业周刊》发布中国最佳价值品牌排行榜,张裕位列中国品牌20强。
2016年6月14日,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获2016年Decanter世界葡萄酒大赛(DWWA)嘉许评价奖(特别推荐奖)等。
经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提起诉讼等维权行为。
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是“解百纳”商标在国内以及世界葡萄酒业享有极高的声誉,不法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9年06月20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在淘宝网站上的店铺名为“晨昊名酒城”的网络销售处,以250.55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特选级”字样的葡萄酒一箱共六瓶,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因被告利用网络上销售的方式,所以销售区域特别广泛,包含整个中国。
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发现,被告销售范围极广,可见其侵权行为影响大,性质及其恶劣。
近年来,原告投入巨额财力和精力竭力进行维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固始县晨昊名酒城以淘宝店铺的形式网络侵权,淘宝网站上的店铺“晨昊名酒城”,虽工商登记地在我院辖区,但该店仅在网络销售,无实体店,侵权产品的加工、生产、经营均不在我院所辖地市。
该店铺经营者王丹丹,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高塘村前王母岗村**。
我院认为涉案侵权人的上述行为是恶意回避管辖,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住所地与本案更具有密切联系,故将本案移送至贵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