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
法定代表人:袁雄贵,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曾小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建中路**佳都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润新。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游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标的:1,053,727.88元(暂计)以及执行费12,937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了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36×××91,余额为零)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负债较多,无力偿还本案的欠款,但会尽快解决本案。
2020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润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8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3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