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侯代君,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敬玉,男,汉族,1993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首层第6间之1。
法定代表人:方敬玉。
关于侯代君与方敬玉、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方敬玉、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侯代君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敬玉、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委托于都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方敬玉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均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敬玉车牌号为粤T×××**江淮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
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敬玉、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以及法定代表人方敬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将方敬玉、中山市古镇锌光灯饰配件门市部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