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桃源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新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颜健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中药谷/div>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付佐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裴大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凤茶,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光,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阴县桃源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世纪华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阴县桃源购物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蒙阴县桃源购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