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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88号
案件名称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88号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孟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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