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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澜沧小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澜沧小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澜沧小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3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澜沧小康手机店,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经营者:张腾。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沧小康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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