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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06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巷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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