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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齐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齐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齐顺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齐顺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思江路口(中国工商银行旁)。

经营者:邹建红。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思茅区齐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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