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唯诺雅娜服饰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凯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CMD30。
经营者:段宏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唯诺雅娜服饰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其余4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