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8民初228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恒天通讯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瀚海东岸家园南侧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40804705。
法定代表人:马育涛。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恒天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盐田区恒天通讯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5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