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知民初7号 原告:万舒宇,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德通桥路425号4栋1单元1602号。
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9MA61R7UA8T。
法定代表人:余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舒宇与被告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万舒宇于2020年8月24日以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舒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舒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万舒宇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万舒宇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万舒宇多预交的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