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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大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7刑更239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大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大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239号罪犯李大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赣073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七十二万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赣07刑终78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3次,本次履行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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