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929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山县标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1。
被告:盛荣,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盛逢亮,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标志贸易有限公司、盛荣、盛逢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