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20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玉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玉兔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玉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