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8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
诉讼代表人庄楚华,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行政后勤人员。
被告人陈俊麟,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珊珊、黄一欣,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人陈浩泽,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栋,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庄楚华、被告人陈俊麟及其辩护人蒋珊珊、黄一欣、被告人陈浩泽及其辩护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年初,经时任法人代表的被告人陈俊麟决定,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本田品牌的汽车零配件。
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位于广园东路1540号抓获被告人陈俊麟和时任销售人员的被告人陈浩泽,并在上述档口缴获假冒的本田“刹车片”、“汽油泵”、“连杆”等汽车配件1231件(其中306件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货值38951元)及销售单据等(经统计,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合计41763元),后在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八一科技园仓库内缴获假冒的本田品牌的“刹车片”、“汽油泵”等汽车配件1759件(其中952件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货值157135元)。
截至2019年11月20日,涉案HONDA、“本田”图形商标、“讴歌”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车辆的产品零部件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陈俊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被告人陈浩泽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浩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陈俊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陈俊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认为被告人陈俊麟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的物品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险性较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由于受到经营压力进了小量假冒注册商标的货物,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陈俊麟身患疾病,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陈俊麟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浩泽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陈浩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认为被告人陈浩泽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陈浩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陈俊麟决定销售假冒的本田品牌汽车零配件。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20日在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位于广园东路1540号抓获被告人陈俊麟及销售人员被告人陈浩泽,并在上述档口缴获假冒的本田“刹车片”、“汽油泵”、“连杆”等汽车配件1231件(经查,其中306件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货值38951元)及销售单据等(经统计,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合计41763元),后公安机关还在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八一科技园仓库内缴获假冒本田品牌的“刹车片”、“汽油泵”等汽车配件1759件(其中952件假冒的本田汽车零配件货值157135元)。
截至2019年11月20日,涉案HONDA、“本田”图形商标、“讴歌”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车辆的产品零部件等。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佳源丰汽配”档口照片、缴获的电脑主机、手机的照片、“佳源丰汽配”档口用于收款的微信资料照片、缴获的假冒本田汽车零配件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登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报案材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穗工商越分处字〔2015〕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的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陈某3的证言、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的供述,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5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俊麟作为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属于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浩泽作为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属于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其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俊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浩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俊麟、陈浩泽均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俊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浩泽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州市佳源丰汽配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陈俊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浩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清单)、电脑主机1台、HONDA手机1部及被告人陈浩泽IPhone手机1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