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21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好可来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莱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同福南路5号C栋3层1区**。
投资人:阮浩然,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之2,公民身份号码440************039。
被告:阮浩然,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之2,公民身份号码440************039。
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东路>法定代表人:朴香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好可来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莱风灯饰厂、被告阮浩然、被告安徽中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