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1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子林,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扬帆,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子林及其辩护人王瑞兴、周扬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钟子林租赁本市白云区粤溪北路xx号xx信息科技产业园B栋302房、321房,销售、储存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
2020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钟子林,并缴获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1507件。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7497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86630元。
被告人钟子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子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钟子林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子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子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钟子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钟子林的销售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造成的损害轻微,实际销售金额仅是77030元,所有的未销售的存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处。
2.钟子林是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3.钟子林的双亲年迈,父亲身患多种肠胃疾病,母亲也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需要钟子林照顾和关怀。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钟子林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钟子林租赁本市白云区粤溪北路xx号xx信息科技产业园B栋302房、321房,销售、储存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
2020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钟子林,并缴获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1507件。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7497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8663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李某、黄某、区少江的证言,被告人钟子林的供述,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子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钟子林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子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子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子林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