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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宋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宋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宋艳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5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宋艳,原平度市金昌隆建筑机械配件门市部经营者,住山东省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宋艳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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