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84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武鸣区好又多服装商场,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经营者:白希岳,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松,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区好又多服装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