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民初9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陇西县娟霞商店,住所陇西县巩昌镇大城什字。
经营者:汪娟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祎,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娟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撤诉没有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陇西县娟霞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多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