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被告:文峰区百纳美妆日化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春光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李路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文峰区百纳美妆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从2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20年8月1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发现被告已登记注销,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