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6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韵,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平市大乐购购物中心,地址:,地址:桂平市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浔州路福桂三千城**负一负**:4508816003854071-1。
法定代表人:叶炳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堂,该购物中心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平市大乐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