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57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观松,男,汉族,1996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113。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观松、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77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乃超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