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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483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民初48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185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华佳广场110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30890XM。

经营者:汪攀。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原告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0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0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获得独占许可后,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保护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依法应当赔偿。

鉴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一、案涉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韩国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将包括案涉注册商标在内的一批注册商标独占许可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区域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许可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该商标注册分类为第25类,使用范围包括T恤衫、短裤、内衣、运动服等,申请日期2010年1月15日,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8年5月4日,因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案涉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原告。

二、根据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822号《公证书》显示:阿里巴巴网站(××)一家网店“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以下简称案涉网店)标明销售名为“春秋新款韩版运动孕妇刺绣图案孕妇卫衣托福套装”的商品,商品介绍的图片中,模特所穿上衣前胸部位大面积使用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案涉网店备案工商注册信息与本案被告一致;

原告委托人员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单购买上述商品一件,价格人民币57元,收货地址位于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当庭确认下单成功后,至今未收到上述商品。

从公证书所附网页图片显示,其商品文字介绍部分并未含有“pancoat”等字样。

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案涉网店图片经比对,案涉网店对商品介绍的图片上所使用标识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在图形结构、形状、色彩、标示文字上基本一致,仅有极细微差别,两者构成近似。

三、原告当庭确认案涉网店已关闭,并撤回第一项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还确认被告侵权行为仅为销售侵害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放弃对被告生产该商品的指控;

原告提供天猫“pancoat官方旗舰店”网页证实原告授权他人生产和销售的正品卫衣亦以被控侵权商品相同方式使用案涉注册商标,正品价格为二百多元。

原告明确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总价或数量并无证据,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未提供明确金额及证据,主张主要考虑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对原告正品服装的销售量以及对原告声誉的影响。

原告主张律师费约5000元,根据裁判后执行到位情况结算,(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822号《公证书》的公证费2000元,涉及5个案件公证费,本案分摊400元,但未提供公证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在(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822号《公证书》载明取证日是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的被独占许可人,2018年5月4日至今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网店的店名与被告名称一致,且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备注工商登记信息与被告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网店系被告经营。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网店的商品名称上不包含案涉注册商标的文字,原告亦未提供所购被控侵权商品或提交其它证据证实被告所受商品上确实使用了该标识,但被告在网店展示商品的图片显示商品上衣胸前所使用的标识,该标识具有较为明显的辨识度,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不管被告所售商品本身是否使用该标识,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

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种类相同,且两者构成近似,故被告所售被控侵权商品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原告未主张被告生产了侵权商品,亦无在案证据证实被告有生产行为。

原告确认被告所售商品非原告或与授权他人生产,原告亦未授权被告使用案涉注册商标,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自己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且被告销售价格与原告天猫官方旗舰店售价相差甚远,故应当认定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被告的涉案网店已关闭,原告已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正品及侵权商品的价格、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被告主动停止侵权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及(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孕多多服饰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0元。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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