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486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治宇粮油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西村,注册号370281600336469。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治宇粮油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