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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3248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23248号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23248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23248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长安花园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490XQ。

法定代表人:黄佐卫。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六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26559-26561、27344-27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3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向本院足额缴纳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2018)粤0304民初26559-26561、27344-273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六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4执23248-232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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