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Y3U。
经营者:张某1,男,1981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113,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H2E。
经营者:张某1,男,1990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799,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店。
被告张某1,男,1990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799,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店。
关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张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