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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剑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159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剑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张剑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Y3U。

经营者:张某1,男,1981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113,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H2E。

经营者:张某1,男,1990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799,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店。

被告张某1,男,1990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799,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店。

关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佳佳兴通讯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欣佳怡通讯店、张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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