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18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刚明,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大专文化,住汝城县*******孙组。
公民身份号码为431************616。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明锋,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刚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刚明及其辩护人廖明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朱刚明在明知张亚楠(另案处理)没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接受张亚楠委托,在其经营的东莞市***************的无牌加工厂内将张亚楠提供的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原料加工成手机屏幕盖板。
2019年12月4日,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8型号手机屏幕盖板4938块、6X型号手机屏幕盖板3312块、9型号手机屏幕盖板1018块,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畅玩5型号手机屏幕盖板1200块、畅享5型号手机屏幕盖板1292块、Y5型号手机屏幕盖板2497块、5A型号手机屏幕盖板6135块、7X型号手机屏幕盖板40块、Y3型号手机屏幕盖板1040块、Y5型号手机屏幕盖板2833块、8X型号手机屏幕盖板41块、P8型号手机屏幕概念4701块、畅玩7型号手机屏幕盖板2746块、5X型号手机屏幕盖板21块、R8型号手机屏幕盖板635块及其他型号手机屏幕盖板9760块,共计42209块,并查获送货单、快递单、对账单等。
后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述加工厂内将朱刚明抓获。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手机屏幕盖板均为假冒产品。
至案发之日止,朱刚明已制造并交回给张亚楠的各类手机屏幕盖板77123个,其中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盖板约20000个。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手机屏幕盖板,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清单、调查报告、财物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对账单,快递单,转账单据,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侵权商品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被告人朱刚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刚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将带有他人注册商品标识的原料制作成手机屏幕盖板,属于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擅自制造他人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刚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刚明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朱刚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从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刚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手机屏幕盖板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代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