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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泽生与肖伟成、邹淑梅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41257-1号
案件名称余泽生与肖伟成、邹淑梅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泽生;肖伟成;邹淑梅;黎国;广东陆小凤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1257-1号原告:余泽生,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伟成,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细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淑梅,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黎国,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第三人:广东陆小凤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余泽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如,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娴炜,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泽生与被告肖伟成、邹淑梅、黎国,第三人广东陆小凤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余泽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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