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383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化江埔黄青云文具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内自编****,经营者黄青云,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从化江埔黄青云文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