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2495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信宜大米购销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平粮油食杂批发市场80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U。
经营者:柯尾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楚坤,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固始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桥沟左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7。
法定代表人:霍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信宜大米购销部、固始三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