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2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萝北县凤翔镇物美生活超市,住所地萝,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八委自来水收费大厅南侧v>经营者:白丽萍。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萝北县凤翔镇物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