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民初1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振兴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163139576D。
法定代表人:宋建青,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泰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火炬村白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53804。
法定代表人:余海兵,经理。
被告:临沂胜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小商品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9866055XU。
法定代表人:常芳,经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华美日化有限公司、台州市泰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临沂胜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