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79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铃燕,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阮铃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