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东头围运河****。
法定代表人:翟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华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多预交的77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