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405-2号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被告:赵利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上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曾美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谋,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