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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40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405-2号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被告:赵利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上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曾美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谋,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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