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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星、佛山市建旗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018号
案件名称林学星、佛山市建旗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学星;佛山市建旗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学星,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旗不锈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禾渚工业区桃二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邓战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鹏,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学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建旗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7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林学星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林学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学星未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学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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