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3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鑫佳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邓强强。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鑫佳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60××××.X,名称:滑行车1006),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